《核实标准》规定,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经营/业务范围应涵盖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生产或制造或研制。
《核实标准》其中的检验报告一项规定,直流充电机型式试验报告中,输出电压范围应覆盖200V-750V,额定功率不低于60kW;交流充电桩型式试验报告中,输出电压、输出电流分别为220V、32A,380V、63A。
《核实标准》同时对产业业绩提出要求,其中,产品业绩合同应为国内业绩合同,直流充电机业绩须为功率30kW及以上,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直流充电机供货至少100套; 交流充电桩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供货至少100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