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即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在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安排。同时,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优先使用再生原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使用获证梯次利用产品。
《办法》明确:原则上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装机的动力电池回收主体责任,电池生产企业承担直接销售至市场的动力电池回收责任,梯次利用企业承担生产的梯次利用产品回收责任;电池租赁运营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服务网点、回收经营者、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他产生废旧动力电池的单位应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
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
日期:2023-12-22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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