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宁波市科技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宁波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甬经信装备〔2018〕13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宁波市将在2018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同时对新能源汽车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补助范围上,《通知》明确指出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销售、上牌和使用,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
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上,《通知》指出本市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甬销售新能源车辆时,应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补助标准上,《通知》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同期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其中新能源专用车和货车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1.6万元。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上述标准的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本市补助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的生产厂商根据在本市累计销售单一类型新能源汽车数量退坡,具体如下:
注:S代表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有独立法人的生产厂商在本市累计销售单一类型新能源汽车总量。
《通知》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