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指出,鼓励新能源项目配套建设储能。对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的新能源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风光资源开发权,由电网企业优先并网、优先保障消纳。
文件强调,完善峰谷电价政策。探索建立与电力市场相适应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适时拉大电力峰谷价差,鼓励储能设施以独立市场主体或联合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通过价差获取部分收益。
此外,文件还指出要创新储能合作共享模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与储能产业领军企业合作,建设共享储能电站。新能源企业可以租用或购买服务等形式配用储能,租赁容量视同其配建储能容量,发挥储能“一站多用"的共享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