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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17  来源:国家发改委
摘要: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要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
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要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加快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推进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共享。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落实新建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推动固定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加大充电网络建设运营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方出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专项支持政策。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和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等新模式。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鼓励新售新能源汽车随车配建充电桩具备有序充电功能。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维服务体验。推动公共充换电网络运营商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要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丰富新能源汽车供应。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更多经济实用的车型,特别是新能源载货微面、微卡、轻卡等产品。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县乡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提高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公交、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力度。提供多元化购买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消费券等支持。鼓励有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

《实施意见》明确要强化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服务管理。加强安全监管。引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政府充电设施监管平台,强化管理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定期对存量充电桩进行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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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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