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办法》所称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是指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一)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二)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三)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电力交易机构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
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富余容量进行消纳。
因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因、电网安全约束、电网检修、市场报价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的,对应电量不计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记录具体原因及对应的电量。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同时废止。
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已经从起步阶段进入成熟阶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实施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执行中不完善之处也在逐步显现。《办法》的出台,是适应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宏观环境新变化、行业发展新形势、电量收购组织新方式需要的重要举措,将为推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特别是《办法》在全额保障性收购与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制度方面进行了充分衔接,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落实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求,突出市场化方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消纳;
二是以满足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为前提,明确多市场成员购售电模式;
三是以有利于可再生能源持续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进市场化交易形成价格;
四是明确机构监管职责,保障发电企业合法权益。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