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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不赔,华为、理想等开会讨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22  作者:鑫椤资讯
摘要:据中国汽研消息,《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判定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启动会近日在北京召开。 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中国人寿财险等 20 余家保险公司及机构,以及一汽集团、北汽福田、吉利汽车、奇瑞汽车、理...
据中国汽研消息,《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判定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启动会近日在北京召开。

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中国人寿财险等 20 余家保险公司及机构,以及一汽集团、北汽福田、吉利汽车、奇瑞汽车、理想汽车、华为等 30 余家汽车生产企业和解决方案提供商,共计 100 余人参加会议。

此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指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联合牵头编制。

会议介绍了标准立项的必要性、拟解决问题、保险赔偿判定规则等内容。与会专家结合汽车产业和保险行业实际痛点和需求,针对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了讨论。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辅助 / 自动驾驶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方式,2022 年 8 月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在该领域首次进行了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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